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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心血站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预案
2018-07-28 00:00:00 0 admin

扬州市中心血站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预案

1.  目的:为创建健康扬州、打造健康中国扬州样本,满足重特大灾害事故或血液偏型紧缺时临床用血需求,建立行之有效的血液组织动员和应急供应机制,确保血站能及时有效地调度和采集到充足血液,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需求。根据《质量手册》第18.3条款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严重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伤事件等所造成的临床用血需求骤增,血液库存供不应求。

2.2 在可预料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前,为及时救治病人而需储备大量血液或特殊血液成分。

2.3 纠正血液库存严重不足或偏型紧缺,保证临床用血需求。

3.  预警分级:储供科应通过对临床用血需求趋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可能性及血液产品特殊性的评估分析,计算全市日均临床用血需求量,确定血液库存量。全市血液库存的最佳库存量应能保证10天的临床用血量;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16天的临床用血量;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5天的临床用血量。当血液库存低于最低库存量或单个血型品种低于最低库存量时,应实行血液需求预警。根据血液库存实际情况及应急事件的程序,预警实行分级管理,预警共分为三级:

3.1 Ⅰ级预警:

3.1.1 全血和红细胞悬液的库存量低于5日临床用血需求量(O:A:B:AB=3:3:3:1)或血型比例严重失调,单型低于预警值。

3.1.2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伤事件伤亡人数在50人以下,造成医疗急救用血剧增,血液库存低于预警值。

3.1.3 临床急需大量特殊血型血液(Rh阴性)。

3.1.4 其他临床紧急用血情况造成血液库存低于预警值。

3.2 Ⅱ级预警:

3.2.1 全血和红细胞悬液的库存量低于3日临床用血需求量(O:A:B:AB=3:3:3:1)或血型比例严重失调,单型低于预警值。

3.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伤事件伤亡人数在50-100人,需大量血液进行医疗急救。

3.2.3 大型国际交流活动,需大量特殊血型血液备存。

3.3 Ⅲ级预警:

3.3.1 全血和红细胞悬液的库存低于1日临床用血需求量(O:A:B:AB=3:3:3:1)或血型比例严重失调,单型库存低于1日临床用血需求量。

3.3.2 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伤事件,伤亡超过100人以上需大量血液进行医疗急救。

           标准类别全血和红细胞悬液的库存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伤事件伤亡人数特发情况
Ⅰ级预警<5日50人以下临床紧急大量用血造成血液库存骤减
Ⅱ级预警<3日100人以下大型国际或国内交流会议、活动需大量特殊血型品种备存
Ⅲ级预警<1日100人以上严重自然灾害

4.  采供血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

4.1 成立扬州市采供血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小组,由站长、书记任组长,业务、质量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采供血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组长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各方面工作;副组长按职能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科室应急采供血具体工作落实并对相应职能工作负责;各科室负责人根据职责,负责科室内工作的落实,确保急救血液供应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4.2 采供血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撤销:

4.2.1 当血液库存下降到预警指标或出现血液供应应急事件时,血液储供科应及时报告采供血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小组,经研究,确定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措施的落实。

4.2.2 撤销:当紧急抢救用血情况消失或血液库存上升,超过预警指标,预警自动撤销。

4.3 当血液库存或单型库存超出最高库存量时,负责献血组织、动员、招募、采集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血液储供科发布的库存信息,及时调整血液组织、动员、招募、采集计划,实行延迟或限型采集,防止血液的过期浪费。

5.  职责:

5.1 血液储供科负责血液库存和紧急抢救用血的预警,血液库存信息的发布,临床应急用血需求现状分析,血液调配和供应。

5.2 血源管理科:

5.2.1负责献血组织动员、招募工作的外部联系,血液需求信息的外部发布。

5.2.2负责献血者的组织、动员、招募。

5.2.3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策划工作。

5.3 体采科及县(市)采血点负责血液的采集工作,协助血源管理科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招募工作。

5.4 成分科负责血液成分的制备和放行。

5.5 检验科负责紧急采集或调剂血液的检测工作。

5.6 质量技术科负责采供血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工作。

5.7 总务科负责采供血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  工作程序:

6.1 采供血应急预案的启动:

6.1.1 储供科值班人员接到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急救用血急剧增加的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或血液库存严重不足,必须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通过库存情况和临床需求分析,当不能满足临床紧急用血需求时,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采供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6.1.2 领导小组组长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或下级报告后迅速核实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启动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预案。

6.1.3 启动应急采供血预案时,各科室必须无条件接受采供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全体职工进入紧急应班状态,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并承担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理的具体工作,保证医疗急救用血的需求。

6.1.4 采供血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做出决策,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5 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件发生的通知后,立即通过有效的内部通讯网络,通知各科室迅速召集职工,启动采供血应急处理程序。重特大事件发生后,在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1.6 储供科值班人员立即明确记录,统计实时各类血型的全血、血液成份库存的数量,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应迅速做出反应并立即组织部署相关工作。

6.1.7 储供科接到通知后立即和各采血点及医院输血科、血库联系,了解库存及预计用血情况,立即进行血液调拨,做好随时统一调剂血液准备工作。

6.2 根据预警级别确定响应措施:

6.2.1 Ⅰ级预警启动后,响应措施:

(1)加大各采点献血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发布血液需求信息,建立固定献血者绿色通道。

(2)延长街头采血工作时间,尽快补充血液库存量。

(3)血源管理科组织无偿献血宣传,依托新闻媒体等主要渠道,有针对性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4)Rh阴性血液紧急需求时,血源管理科应在Rh阴性自愿献血队伍中筛查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并及时与之取得联系,以获取足够血液保证临床需求。

(5)限制除急性出血、恶性肿瘤以外的部分择期手术及非手术患者用血。

(6)每周向社会发布一次血情公告。血液储供科每日向采供血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小组报告一次血液库存数量,根据现有库存数量对各医疗单位实行按计划分配使用。

6.2.2 Ⅱ级预警启动后,响应措施:除采取Ⅰ级预警启动响应措施以外还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由市卫生局下达通知医疗机构择期手术暂缓手术,保证急诊抢救用血。

(2)调用各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备用血液。

(3)市献血办向市政府请示,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要求国家公务员带头献血,动员解放军、武警官兵、大学生等特定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号召卫生系统全体职工踊跃献血。

(4)每周向社会发布二次血情公告。储供科每日报告二次血液库存数量,根据现有库存数量对各医疗单位实行按计划分配使用。

(5)向省卫生厅报告,申请血液调剂。

6.2.3 Ⅲ级预警启动后,响应措施:除采取Ⅰ级、Ⅱ级预警启动响应措施以外还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因特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参加献血救人活动。

(2)市献血办向市人民政府紧急请示,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号召全社会公民积极献血。

(3)需大量稀有血型血液时,立即启动稀有血型献血队伍献血和外部兄弟血站支持。

(4)各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5)向省卫生厅紧急报告,申请紧急调配。

(6) 每日向社会发布一次血情公告。血液储供科每日报告四次血液库存数量,根据现有库存数量对各医疗单位实行按病情轻重限量分配使用。

6.3 工作要求:

6.3.1接到报告后,采供血应急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做出反应,组织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和指挥工作。

6.3.2 各职能部门立即召集相关人员,保证血源组织、采集、制备、检测和运输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6.3.3 启动本预案后,应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改正措施向市卫计委作出书面报告。

6.3.4 血源的组织和动员:(1)在就地单位、部门组织血源;(2)迅速向部队、大专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动员组织应急献血;(3)启用短信平台等途径紧急招募自愿无偿献血者;(4)当需要大量稀有血型血液时,立即启动稀有血型献血者应急志愿队伍;(5)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呼吁广大市民献血救人。

6.3.5 检验科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对所采集血液的检测工作;成分科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所采集血液的制备工作。

6.3.6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随叫随到,保证应急救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6.3.7 Ⅰ级预警启动后,完成血液库存补充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Ⅱ级、Ⅲ级预警启动后,血液库存补充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3.8 当发生血站工作人员、设备、交通工具不足时等紧急情况时,采供血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卫生局申请协调调配。

6.3.9 因重大灾害事故造成血站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及时供血,应报市卫生局批准,在其它有条件的地点设立临时采血点,或直接向省卫生厅要求增援,以满足临床需要。

6.3.10 血站应每年度组织本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预案在正式实施过程中,指令通畅、部门协调一致、切实有效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并对演练及实施过程进行评估、改进。

6.3.11 储供科应对程序规定的预警启动和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记录于《采供血应急预案实施记录》中,有利于进一步的评估与改进。

7.  相关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7.2 《江苏省献血条例》

7.3 《血站管理办法》

8.  相关表单:

8.1 《采供血应急预案实施记录》(YZXZ/QP-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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