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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血液处理流程

作者:   2009-03-03   已有4528人浏览过


    1、内容:
    1.1 本血站业务部门活动过程中需要进行报废处理的血液制品有:
    a、经检测,被判为不合格的血液;
    b、超过保存期的全血或血液成分;
    c、细菌污染的血液及其成分;
    d、严重脂血或溶血的血液及其成分;
    e、有大量凝块的血液及其成分;
    f、血袋破裂、渗漏,管口密封不严的血液及其成分;
    g、血液采集少量或超量的血液产品。
    1.2 采血、成分制备、待检库部门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血液制品时应立即进行标识和隔离,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预报废的登记,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产品不需要进行预报废登记,打印《预报废一览表》,将不合格血液制品和《预报废一览表》提交待检库,经待检库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报废申请登记,并打印《血液报废申请单》,与《预报废一览表》和不合格血液制品一同送交质量技术科进行调查处理。
    1.3 成品库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血液制品时应立即进行标识和隔离,如该血液制品已发往临床应先按照《血液收回控制程序》的规定将不合格血液制品收回,再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废登记,打印《血液报废申请单》,送交质量技术科。县(市)采血点应将《血液报废申请单》和不合格的血液产品一同送交质量技术科。
    1.4 质量技术科应根据各部门送交的《预报废一览表》、《血液报废申请单》及有问题血液制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判定,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血液产品按照《血液报废审核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处理,并打印《报废申请审核单》,送交相关部门进行报废申请处理。
    1.5 对已进行报废申请,但质量部门还未审核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先集中存放于待检库冰箱中,经审核为不合格品后,再转移至不合格品冰箱内保存,待统一处理。
    1.6 对于由采血、成分制备、待检库等部门出现的不合格血液,由待检库根据质量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为不合格品的血液产品,可作报废申请处理,并打印《报废申请处理单》,记录由待检库保存。
    1.7 对于成品库的血液制品,经报废审核通过后,由成品库进行报废处理登记,打印《报废申请处理单》,经站长批准后,方可送交办公室进行处理。县(市)采血点成品库报废的血液制品经质量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质量部门送交办公室进行处理。
    1.8 待检库、成品库中经质量部门审核不通过的血液制品,不得进行报废处理,如该血液制品是从临床收回的,应重新发往该临床用血单位;县(市)采血点负责人在提出报废申请前应对血液制品的质量进行判定,避免因审核不通过。
    1.9 所有报废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处理方法均按《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10 血液报废单和退库记录单每月应及时交财务科进行出帐和监督。
    1.11 各待检库和成品库负责保存血液报废的所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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